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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协商一致,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情形下,即在公司网站发布我自动辞职的消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劳动法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1、在工作期间公司在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0月31日一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3、2010年11月至今(2011年11月4日)一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社会保障局查询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签订过一次合同,合同状态显示终止,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又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状态显示新签,上述两份合同本人并没有见到,也未签字;公司在工作46个月期间有35个月未缴纳社保,社保缴纳情况自2010年12月开始至今,4、公司自201年4月开始没有扣除工资的30%。我想请问该如何赔偿合理,请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仲裁 2011-11-06 1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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