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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餐饮店上班,前几天因为加班问题我们和老板争论了几句,然后就说要离职,但是老板说现在属于过年期间不允许离职,我们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然后咨询了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说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信,保留回执单,一个月之后就可以走了并要求把押金和工资一并算给我们!但是今天晚上吃饭的时候又和老板争了几句,还是说不可以离职,我就说劳动法规定了我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信一个月之后我就可以走,当时老板就说我明天可以不用去上班了,工资月底算给我,押的一千块钱要等下个月月底才给我!所以我不清楚我的工资到底该怎么算?

其他 2019-12-26 23: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如果尽到了此条法律义务,用工单位还在扣押你的工资话,你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发放拖欠工资外,还要提出让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1、如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赔偿;
    3、如未足付工资、加班费、辞工扣钱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5、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你这边的话上班多久了?
  • 你好,你的工资按照你实际的工作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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