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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与妻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住房“为我父亲的遗产,继承权归我所有,而妻子没有继承权。”根据此条我到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过户。而在这套房屋最初确权时为了简化手续是以买卖的形式办理的产权,即公司直接向房产局提供的买卖合同办理的,并看不出是我父亲的房产。实际上这套房屋是公司分给我父亲的福利房。现在妻子以离婚协议未明确产权为由要求房管局撤销我的房产证。请问当时她在离婚时认可房屋为我父亲的遗产而现在却反悔,请问当时的离婚条款还有效吗?如果向法院起诉,能被法院认可吗

离婚 2009-06-03 1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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