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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所在公司是一个全球性公司在国内的全资子公司,现在总公司要把这个全资子公司关闭了(但是国内的其他多个子公司并不关闭),公司法务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中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以不给孕期和哺乳期妇女2倍于其他员工的经济赔偿。公司法务的这种解释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20-01-02 17:5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被违法辞退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如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您可获得入职以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单位涉嫌非法解除,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具体情况建议您电询。
  • 这种解释方法有一定争议,如果和单位就经济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合法的,是可以这样的
  • 不合法,可以,人社局投诉
  • 支付给怀孕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按其工作年限支付,标准按怀孕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不能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 有合同约定但不影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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