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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未毕业大学生,找了一家教育机构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工作,工作两天发现工作内容与之前说过的工作内容不- -致,于是在1月2日晚递交了离职申请。因为2019年12月25日签过试用期协议书,2019年12月31日单位又要我们签订了实习生服务期.注意事项。结果现在对方要求我赔偿培训费,但是之前三天的培训全部是自己看一堆资料,单位没有出资请人对我进行专业培训。我想问一下我是不是可以在2020年1月6日正常离职走人,不需要赔偿单位所谓的培训费?

其他 2020-01-06 1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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