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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人员能当公司法人

其他 2020-04-30 0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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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
      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
      会组织.
      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
      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
      经国这认可也允许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
      法成立外,还要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
      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
      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法人是一严格的
      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
      构,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工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
      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
      别的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录属关系,法人
      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
      ,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
      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
      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
      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
      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
      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 不可以,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措施的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监外执行只是执行措施的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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