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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余和小李共有二套房,二人不是夫妻,小余2008年7月去世。经法院判决一人一套。小余的父母继承A房。2010年1月12日,小李与小齐签定了A房房地产契约,2010年1月24日,小余(假的)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价格35万元,到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手续,2010年2月8日小齐拿到房产证。 2011年3月小余父母以登记错误要求撤销小齐的房产证。一审判决撤销小齐房产证。小齐不服上述到中院,二审法院调取了小李合小齐签订的价格55万元房地产买卖契约和银行对账单。该契约约定:双方签字后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价格55万。法院确认该契约具备合法性,认定55万价格为合理价格,判小齐善意取得。撤销了一审判决。 问题:该房产是共有房产,(1)小李和小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无效合同,(2)该契约约定:双方签字后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但该合同未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住建局批准,因此是无效的。法院认定这份无效合同具备合法性,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 2011-11-08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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