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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一企业聘用我朋友王经我介绍也进该厂,并被宣布为副厂长,(该厂没有经工商部门登记虚假企业)该厂负责人菜找王借流动资金十万元讲明一个月还我朋友同意借要我担保,我用我儿房产证担保(没有经过房管部门登记)菜以企业名义借王十万元实际给98500元扣除当月利息然后王将资金通过银行汇给菜个人账户,到期菜没有还款,王将借条交给叶起诉该厂和我,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立案审理,判决我承担连带责任,并将我儿房产卖了还给叶,请问;一;我认为叶和该厂都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以企业名义(有单位公章)借条是否有效,三;如果借条无效,担保是否无效,四;法院确认叶和菜都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对,五;不是我的房产证抵押又没有登记有没有法律效力,六;法院卖我儿房产给叶还款是否对,七;我因气倒住院现在才康复过了两年时效期怎么办, 请各位律师告诉我,我将怎么办,还可以要回我儿的房产吗? 法院说过了两年时效期你有在大的错都没有办法,是这样的吗?

其他 2009-06-03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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