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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12月24入职的,试用期为3个月,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17号开始放年假,昨天找我谈话,意思是要辞退我,给我发17天的工资。但是工作中并无过错,也很认真积极,唯一一点是我对公司不了解,写的文案不符合他的要求,但入职前都有聊过是0基础,不了解的。我的诉求是,我无过错也不是我能力问题,是公司对人才选择错误,不应该我来承担,对17天的工资不满意,因为马上放年假,应发一个月的工资。请问我要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20-01-20 23: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从劳动者第一天上班起,实际就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明确有规定在首次劳动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试用期,另还确认了试用期的最长时间;并且有规定必须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这个起始时间是以你入职日期开始计算的。
    3.在计算员工工龄是均会是以员工入职日期起计算,而不会以试用期满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1、单位超过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属于违法辞退; 2、这种情况下你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主张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另一个是确认单位辞退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辞退的双倍经济赔偿金; 法庭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试用期内公司是可以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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