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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工作期间,利用离职员工工资卡给打2份工的员工发第2份工资,并且我的直接领导也知道此事。结果总公司予“隐瞒员工离职情况,将员工工资私分”为由给予我行政处分。 另因在2个商场调动工作期间,将一箱酒私自从A商场拿到B商场,但由于刚移交好A商场,还没有接收好B商场,只好将酒先放在家里,事后也及时将酒归还了A商场。也被公司予“私拿酒带回家”为由给予行政记大过,并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认为:1、处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2、处分程序不规范,没有经过我的确认就直接执行处分了。要求企业撤消行政处分,但企业不予采纳,怎么办?

仲裁 2009-06-04 1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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