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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由于在清明节放假期间加班工作,并在办公室内(仓库办公室)抽了一支香烟,,并将烟蒂带走,事后被保卫人员巡逻时发现办公室内有黑烟冒出,经查看,是由于塑料垃圾桶内的一副手套由于烟火点燃导致冒烟,但并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而且事后调查时我也主动承担了责任,但是处理结果却是:依据企业内部《消防管理规定》,给予我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金500元。我很不明白,我未造成经济损失为何要有经济处分,我有未遂情节和自首情节,为何却从重处罚?

仲裁 2012-04-17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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