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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劳动合同是04年2月跟公司签的,一直都是两年一签,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12月31日,现因公司要搬厂至异地,新工厂也改名了,要跟员工计发补偿,企业是按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标准给他们算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员工只拿得4个月的经济补偿,现在员工要求必须按入厂时的合同期计起,合理吗?

仲裁 2011-11-09 1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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