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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劳务仲裁院以下达的裁决书 本人2004年11月到公司上班,因公司原因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2009年2月因我请婚假回来报到,公司未安排岗位,让我待业听通知。到4月公司未与我主动联系过,后经朋友介绍在律师的帮助,于4月8日把公司告上劳动仲裁院。经仲裁院裁决,我申请的请求裁决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1月至今的待岗工资;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缴纳申请人2004年1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我提供的证据是2005年1月办的工资存折和2007年10月办的工资存折,我复印的公司花名册,公司总经理在我申请仲裁前1天的一个电话录音,劳动局出具的2008年10月缴纳的养老保险单和医疗保险单。对方反驳我的根据是对方公司在职人员说2008年10月给我所在部门部分员工劳务合同,安排我去开叉车我以无驾驶证为由不愿去的事后证明,事后证明是对方公司在职员工在2009年5月份签名做的证明。劳动仲裁院判我胜诉。

其他 2009-06-05 0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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