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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违约,合同要求交付高额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的时候设计师报价32800,签订合同是合同上金额写错写成了38200,签订时并未发现,交了总价款的首付款一万元,要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违约,合同要求交付高额的违约金,合同总价款的30%。19年末签订的合同,签合同之前给了平面的拆改设计图,报价清单,装修并未动工, 首先,装修公司合同中金额写错,多写了将近六千元,其次,立体设计图没出,没动工,没开始准备装修,装修公司并未有多大损失,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是单方面有利于装修公司的,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约定,我认为不合理。 请教我家的情况是否适用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是:装修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二是:我是否享有承揽合同的定做人随时解除权? 三是:违约金规定是否可以判为无效,或者我在施行我的随时解除权时,是否要承担违约金赔付?装修公司没有开始施工,对他们造成的损失并不大,这个违约金如果要付,比例过高了,是否能调低,一般多少比例合适? 或者还有什么别的办法能够减少损失,谢谢

其他 2020-01-29 0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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