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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存在争议,想请律师辩护

其他 2020-02-04 0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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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 你好,可以与律师联系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 你好,要看证据情况才能确定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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