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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在2020年2月9日通知我“公司在2月10日开始停工停业”,我在公司工作将近一年,而且合同在3月份就到期,公司表示不续签,提早一个月通知不赔付工资,工资结算到2020年2月9日。请问这样公司在疫情期间违法吗,哪些法呢?谢谢

诉讼 2020-02-10 09: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晚上好!这个一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疫情期间不得克扣工资,不得辞退或变相辞退。属于停工停产是需要给付工资的,变相解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 您好,公司做法不合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39 条的规定及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 30 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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