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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继承我伯的土地使用权,我们不一个村民组,现在土地承包出去了,队长以我不是一个村民组为由拒绝付给我承包金,合理吗

其他 2020-02-10 14: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根据您的情况如果该户已经消失是不能继承。
  • 搜集所涉资料后,协商不成,及时诉讼处理维权为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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