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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入职,2019年10月才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启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这样可以找公司补偿吗?

其他 2020-02-17 1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 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劳动者享有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若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2018年9月至今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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