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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厂房4万平米,合同签定于2010年6月9日,合同工期100天,约定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预付款(合同价的20%),实际支付于2010年7月6日。并约定延误工期每天按合同价的1%罚款。索赔期限为竣工后一个月内。8月3日钢结构件开始进场,随后因天气原因签证工期39天,2010年11月9日建设方又与施工方签定了该厂房加长30米(款288m)的合同,2011年1月25日施工方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方于2011年4月27日进行竣工验收。2011年10月5日施工方与建设方办理了工程决算。2011年11月3日施工方催要工程款时建设方要扣除合同价的10%作为工期延误罚款,并抵车一部(评估价80万,建设方作价270万)

其他 2011-11-13 1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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