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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因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给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正文写的是自2020年1月2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办理时间这个证明书的时间和盖章落款处填写的时间是2020年2月21日。请问:1、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还有效吗?2、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那天开始?

其他 2020-02-27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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