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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1月跟我老公办了喜酒的,但是一直没去登记,2011年7月生了一个女儿;因为双方性格不合,没办法和睦相处,现在想分手,他要求要女儿的抚养权,我想只要我能拥有随时可以见女儿的权利,还有他能给到好的生活条件给女儿我就答应他。请问我怎么做才能确保我们的分手协议有法律效益呢?

离婚 2011-11-14 22:5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应该签一份子女抚养协议。
  • 可以签订协议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是具有效力的。
  • 建议委托律师代书协议。
  • 你好,你们是同居关系,协议主要是对共同财产和女儿的抚养费作出约定。
  • 具有效力
  • 你好,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起诉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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