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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 07年7月16日,龙某向蒋某借款十万元,借期为一月,到8月15日止. 如违约要付3%违约金,而由此产生的交通律师费等违约方承担. 如逾期不还,由我承担全部责任.(这一句是小字,在担保人的上面) 担保人:陈某 刘某 借款人:龙某 电话: 电话: 身份证:龙某的身份证号 身份证:龙某的身份证号 借条就如以上所说,借款到期后,出借方到今才找我,请问我有责任吗?我是其中一位担保者,而且这笔借款,借款人是以网吧装修周转借的(口头上说的),借款人在去年十月份把网吧卖掉了,请问我还有责任吗,这些借条是否有效.

其他 2009-06-06 2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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