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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于2009年5月1日与朗晴假日销售中心就其1期13棟的一套商品房签署认购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认购书上注明于5月22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支付首期余款。 5月中旬售楼小姐通知我因其公司手续问题要推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以及相应手续的办理。然而,至今未能澄清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要推迟,推迟到什么时候。 今天我更是查到该棟商品房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我们之间签署的认购书是建立在开发商违规操作的基础上。 请问我是否可以依据上述两点理由撤销该认购书,并要求朗晴假日无条件于限定时间内退回我的2万元定金?

其他 2009-06-06 23: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退还,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是双倍退还即4万元 咨询人:谢谢涂律师的回复!开发商现在只是推迟《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现在半个月过去仍不能确定何时可以签署,而且我也只是在国土资源局查到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出(售楼小姐是不承认的)。依据上述情况,是否可以判定开发商已经违约? 退一步说,我并不期望得到额外2万的违约金,能合情合理拿回我那2万定金我就满足了。
  • 可以要求退还,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是双倍退还即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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