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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兄妹3人,2000年父亲立遗嘱将家庭共同财产3间平房由大儿二儿继承、女儿继承钱物,2003年父亲离世后随即由大儿当众宣布遗嘱。此后相安无事,直至2009年5月原告女儿以“遗产继承纠纷”提起上诉:说父亲将她的房产由被告儿子继承侵犯了她房产的合法权益。要求儿子无权继承,还给女儿3间平房,请问法院能支持女儿的主张吗?

其他 2009-06-07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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