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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一所重点高校工作,学校从2002年开始就实行了全员聘任制,但学校至今都没有与全体被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违法吗? 2、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问题,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执行。 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学校与被聘人员超过一年不签定聘用合同的问题可否视为学校与相关被聘人员订立了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教育 2009-06-07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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