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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欠了朋友B的钱,朋友A拉黑了朋友B的联系方式,朋友B让我帮他去联系A还款,后来朋友B以各种理由借了我的钱,还的时候只肯还一部分,说未还的一部分是我帮朋友A还的。请问朋友B是否构成诈骗罪?

其他 2020-03-24 02: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
    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 向私人借款并不还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几个要件。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如虚构事实,骗取信任),诈取财物数额较大。
    要证明诈骗罪成立,还需要证明对方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没有虚构什么事实来骗取你们的信任。
    无法证明这些得话,那就是一般的民事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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