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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双方因经济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15万元,如无力还款,以房抵债。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法院裁定将房屋作价180万,并将房屋所有权裁定归原告所有,但未向房产局下发协助过户通知。剩余债务法院裁定以被告所有的宾馆20年的承包经营权抵偿,但执行后,被告仍旧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宾馆经营权也予以收回。问现在原告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要求重新办理过户,继续经营宾馆?

离婚 2011-11-17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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