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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1.00有事在朋友家(朋友出租屋)吃饭喝了一点啤酒,11.40离开朋友出租房,下午他又跟其他朋友一起去游玩喝酒,据了解他们下午5点散场,下午6点时朋友在回去的路上在河边小便不小心掉河里淹死了,我需要承担责任吗?(我去朋友家到离开都有监控视频)

其他 2020-03-25 21: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需要了解具体的情况。
  •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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