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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结婚,彩礼八万,男方给女方购买价值一万元手镯一只,双方都是二婚,男方再婚前抚养有一个女儿,按揭一套门面房,月供1300左右,年租金一万,名下还有未还清的贷款七万,2019年5月男方写了借条向女方借款一万元,加上他的公积金还清了贷款。女方婚前按揭一套住房月供1300,首付18万为借款,年租金一万。婚前女方名下有轿车一辆,结婚时娘家作为陪嫁,婚后仍然由女方使用,另外女方还陪嫁全自动洗衣机一台。2019年1月怀孕,怀孕六个月时南方托自己在医院的熟人去

离婚 2020-03-27 08: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你还可以主张得到房屋在婚后开始升值的那一部分的一半。
  • 哪些情况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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