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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民组的土地,1987年村里建水库淹了我们的农田,坝面有一部分地成了水基田,基本上每年只能种植一些水稻,并且我们组一直使用到现在,现在全组土地出租,村里说这种地的产权归大坝的,是县水利局,要有我组丢下这种地不让我们去出租。请问这个处理合理吗?我们有权要租金吗?

其他 2020-03-27 05: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一般来说,如果是土地的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 土地租赁涉及到不动产,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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