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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发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上,有这么一条: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1、工作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即使已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然保留追究该同志责任的权利;2、除以上项目外,在职期间的各项薪酬福利已结清,不存在任何拖欠。所有未提及的项目,本人自愿放弃诉讼主张权利。律师这样的符合要求吗?对我本人会有什么影响吗?

其他 2020-03-29 2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缴社保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3、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协议书样本
    ____ ( 方)因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___( 方)于_年__月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_______(劳动法或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_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规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_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本身并不存在过失,但是由于存在特定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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