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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6月4日,我家小孩放学回家(小孩今年8周岁不到,上一年级),时间大约在16:40~17:00之间,从人行道途经非机动车道到公交站台去坐公交车时,被飞速行驶过来的电动车撞伤。另一辆电动车因前面的电动车撞人来不及躲闪也压到我家小孩的身上。事故发生后及时报了警。经医生检查小孩的脑子和胸、腹都没有发生严重问题。只有前额上出现一个很大的血肿包,身上有十几处擦伤。现交警说我们因负主要责任,因为家长没有拉住小孩的手一起过非机动车道,请问这样的认定是否正确?到底谁应该负主要责任?我们的医药费是否应由电动车主赔偿?

其他 2009-06-08 2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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