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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就房产和合同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 我于今年8月通过拆迁置换的方式在哈市购得一处房屋,置换合同中有房屋按实测米数“多退少补”的条款。而由于开发商自身工作的原因,错误地将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登记为80平方米,导致我们在选房时选择了超出承受能力的房屋。现在开发商要求我们补齐10米的房款,但这已经超过了国家对于绝对误差3%的规定。而且在《合同法》也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提出“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我想问的是这个“多退少补”的约定是不是排除了我的主要权利,背离公平原则,应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呢?我们可不可以只补齐3%的部分呢? 现在开发商认为他们有工作过失,提出以4650元的价格补齐10平米,但这也高于按3%补款的数额,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其他 2011-11-17 16: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种做法当然不合理。由于开发商自身的过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80平米的房屋,你可以解除合同。退房后要求开发商支付所付款同期利息并且要求其赔偿你相应损失。
  • 你好: 这种做法当然不合理。由于开发商自身的过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80平米的房屋,你可以解除合同。退房后要求开发商支付所付款同期利息并且要求其赔偿你相应损失。
  • 您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因此,如果您想继续购买房子,对于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应该由出卖人承担。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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