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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名华侨通过法律途径都联系不上,而该房产共有人另一方为国内居民且是该名华侨的外孙子女(另一方共有该房产是继承其外婆所得),若是这种情形,加之该房产欠下的建筑费用由该房产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现共有人为国内居民同意拍卖出售房产以抵债务的话,可否进行销售、办理过户?以捍卫债权人权益?若拍卖不成,可否以物抵债形式偿还债权人的建筑费用,并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执行 2011-11-17 2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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