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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在北方某地购房付首付,办理贷款大概两个月,2007年2月份开第一次还贷款,四月份初办理进户,北方4月15日停取暖气,此时距离停取暖气大概十天左右。入户时开发商并未收取2006年取暖费,取暖公司也没来收取,本人以为不用交2006年取暖费了,所以一直没交,也不知道此欠费情况。直到2016年取暖公司才通知欠2006年取暖费2300多元,并收取十年滞纳金1万多元。协商不成没交,2019年再次索要,滞纳金减少到百分之十也就是1000多元,请问律师这钱我应该交吗,如果应该我交,该交多少?谢谢!

其他 2023-01-17 1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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