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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十月份买的房子过的户,但物业公司让交16年十月以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其他 2020-04-01 2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
  • 只要物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是缺乏合法依据的。物业费如果很多人长时间不交的话,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并且会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最终的结果往往就是补齐物业费
  • 物业费的多少是关系到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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