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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分配问题及财产分配

诉讼 2019-12-19 20: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 1.没有登记结婚,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就无法离婚,结束同居关系就行。 2.在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的生意,如果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怎么处理,就可以当做双方的按份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来分享收益,按出资比例来分担损失。就看经营的实际出资两人各占的比例是多少,这个需要证据来证明的,谁主张谁证明。 3.彩礼需要退还,但如能证明彩礼已用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的,可以要求做相应的抵减。嫁妆相抵不是女方必须负担的法律义务。 4.具体的费用最好能协商解决,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大家好聚好散。协商不下,可以诉讼解决。 祝你好运!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无过错方既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对“无过错方”的认定,必须限定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或者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受害方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其他“第三者”、“二奶”、当事人的近亲属等,虽然也可能属于受害方,但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补办结婚登记或者事实婚姻,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男方如果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请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
  • 您好,不合理,协商不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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