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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安区、为某村修建一条乡级公路、某村大队以扶贫为由论说:征占农民耕地不予赔偿,予以从本队农田中补给占地农民所占土地!试问这样的情况是否合法???作为当事人的土地承包者的农民兄弟们应该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或是其它的一些必要手段以保证农民的切身利益???

国家赔偿 2009-06-28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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