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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6日在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入职协议书(此份入职协议书没有写用人单位),签订好为17元一小时合同期止时间为12月30日。其中有一条协议说明未达到每月320工时就会扣钱(这条协议有录音证据表明该公司向我语言表达明确不会扣款),随后在该公司的人引导下又在一家工厂的人事部处签订了另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的副本并未交予我。截止12月30日止,在工厂共工作时长787.5小时。其中第一个月因只剩几天之工作了56个小时。第二个月工作了213个小时。第三个月工作了246.5个小时。第四个月工作了272个小时。其中第一到第四个月只按15元一小时共发了7732.5元,最后一个月工资时只发了2403,发工资的人说剩下的3252元因为我未达到协议书上的每月320工时被扣除了。第一:对于劳务公司这份入职协议书是否有效?如无效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第二:工厂是否有责任,有何责任?补充:发工资是由工厂转账给顺兴达负责人再由顺兴达负责人转发给我的。并不是直接打到我卡里。

其他 2020-04-11 2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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