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劳动合同中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作制为: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一至周五,中午用餐时间为12:00-13:30,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如上诉情况下,甲方在乙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把周六也定为工作日,并且要求乙方周六工作5和个小时,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合理?如果我按照甲方设定的考勤制度,周六也去打卡上班,是否会被界定为默认这个工作制度,甲方是否就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

劳动纠纷 2020-04-07 16: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案件细节不同,律师回答仅供参考,咨询律师获取针对解答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是否合理?是否会被界定为默认这个工作制度,是否就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
立即咨询
默认头像
王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张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黄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陈律师6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