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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已过一个月的试用期,未到三个月合同期,公司以不符合公司规定(没有实质公司制度规定,全凭老板喜好)等理由解雇,请问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其他 2020-08-20 19:4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属于违法的,就争议事项协商不成,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 你好,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合同的。
  • 1.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通知,但需要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公司不需要理由解雇职工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2.如果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3.建议你携带书面材料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帮助你维权。
  • 《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也可以不予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的,应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及其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益处在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违约,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当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而不约定试用期,即便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开始之初,如果单位辞退员工,或者员工提出辞职都有可能属于违约。单位违约的,要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员工违约的,要对单位交纳违约金。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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