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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盗窃罪,现在刑事拘留,没偷到钱

刑事辩护 2020-07-08 06:4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如你所述,说明询问事项。
  • 您好,盗窃罪的立案追诉起点是2000元,或者不足2000元但有入室、持凶器、多次等情节。量刑起点是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增加刑罚量。此外还有多种增加和减少刑罚的法定情形,您可以联系我们根据您的实际案情作出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争取轻判缓判甚至不起诉,希望您能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如需帮助可以拨打我们的免费热线。
  • 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告知他一些必要的细节问题,同时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然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再决定采取不同的措施, 以便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如代为取保、提出申诉、提出减刑意见等。刑事案件的内容复杂,程序繁琐,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公安局)、 审查起诉(检察院)和审理判决(法院)三个阶段,建议你还是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 怎样才能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   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可以就放人。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会这样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 刑事拘留需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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