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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公之前有份祖传的宅基地登记在他的名下,在1990年和后婆认识并居住一起1991育有一女,俩人在2007年登记结婚。2013年老家拆迁改造,政策按户口分房,每人安置房加商品房90+20分配,当时只有我公公一人户口在老家,家里六分院分一人房子公公不同意,拆迁办根据实际情况多分一人就是180+40.再后来沟赵办事处统一出台个小人口,针对那些两户及以下的人口,在有合法宅基地证的前提下,全部最低给210平方,分房时我公公实得三套共207的房屋。2016年拆迁完毕后后婆的户口签回,后公公以后婆有病家庭困难以及以前户口冻结没钱签户口等原因,申请给婆婆从2016户口签回日到过渡费停发时的过渡费。在2019年5月公公病世。请问我公公留的三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请赐教,谢谢!

其他 2020-04-30 04:2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当时拆迁补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是宅基地面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 你好;你咨询的法律问题答复如下;协商解决不了的话,依法维权。
  •     在婚姻期间共同资金购买的房子,属于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有争议财产的认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时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 1、离婚是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本地),也可以诉讼离婚(异地,单方面离婚)。 2、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但是,如果对方有过错(如出轨、家暴、虐待家人等),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并可要求赔偿。 3、子女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判断。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按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
  • 你好,根据你以上所述,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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