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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8日朋友吴某与我和朋友吴杰每人各借款7000元(共计14000元),用于其工地建筑。借条限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还不清,其愿意从借款之日(2009年11月8日)起,按信用社利息计算,本息支付我们俩人。若到2010年底还未还请,由吴杰我俩人向法院起诉。处于朋友关系,我们曾多次到他家追债,起初(2010年底前)说是困难拿不出,请求宽限时间,后来(2011年3月以后)其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打电话不接。(这几次我和朋友吴杰到他家,遇到他老婆和大儿子,但没有签字类的记载)我怎样继续找有效诉讼证据?

离婚 2011-11-22 16: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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