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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如今,我们面临着动迁办制定的:对于1990年4月1日《中人们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自建的房屋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动迁办制定这样的文件,然后盖政府公章向被拆迁户实施。动迁办制定文件后,冒用政府公章的行为,请问:1,动迁办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2,棚户区改造使用废止的1990年4月1日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确认违章建筑的认定对不对?我们的房屋就是1992年建的。请求精致准确的律师的法律服务!谢谢!!

其他 2020-04-23 12: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对拆迁安置房交付的时间是没有规定的,但一般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中有约定,征收管理部门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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