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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是1994年签定的,其中关于因拆迁公司原因未能按时回迁的,拆迁人应当增加延期补助费,增加的延期补助费标准按《广州市政府“一号令”》执行(1992年1月6日颁布的拆迁管理条例执行)。但广州市政府于1997.06.20颁布新的拆迁管理条例,并在最后一条注明之前的条例废止:《第七章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那么我的延期补助费标准应按1992年1月6日颁布条例标准,还是按1992年1月6日颁布的条例标准执行。谢谢!

征地补偿 2017-02-16 2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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