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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电话告知了被告到法院拿传票,但被告故意不去拿,且以后都不接法院电话,现又不知被告确切住在何处,原告只能提供被告可能在某个城市后,法官要求被告给1000元餐旅费去原告提供的可能城市送达传票,而原告要求法官以公告送达,法官说不行,为何不可以?被告是故意不接传票,已经违法,而法送达传票时所发生的费用国家已给了经费,属国家财政支出,为何法官还要要求原告支付此送达费用?

其他 2011-11-22 15: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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