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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1年月4月1日到一家公司带薪培训,之后就在这家公司上班,一直为公司筹建作准备,这家公司是2011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的,我一直工作到8月转正,2011年10月公司因我怀孕要辞退我,公司和我没有签定任何合同,那么我能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赔偿吗?如果要证据,我应该要收集哪些有效证据?如果可以,请您帮我列举一下,谢谢

其他 2018-11-25 19:2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事实劳动关系,女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 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无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不能辞退你。违法解除的话,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近20个月左右工资的赔偿金。建议您朋友设法取得公司辞退他的证明包括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材料,然后委托专业律师维权,需要帮助的话,可以来电联系专业律师。个人资料中的劳动维权专业博客供您参考。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 人证,工作牌、出入证等!
  • 该公司每月给你发工资的凭据、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记录等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 收集相关的证据
  • 你好。你只要证明你和这家公司有劳动关系即可。比如人证和物证等都可以的。
  • 你好,证明您是该单位的员工。
  • 可以,主要搜集你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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