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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经过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我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单位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中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作出了撤诉裁决。我不服依法在十五内向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区法院受理并与7月5日开庭审理,因开庭时我们迟到了半小时,所以对方律师以此为由拒绝开庭,法院7月6日就此作出了撤诉处理。我在院领导及律师的指导下7月12日向仲裁委又递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在7月20日作出了不予审理通知书,理由是仲裁委已经作出过仲裁处理。21日我再次向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受理并于8月16日开庭审理,法院再次支持了我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厂方不服,现又向中院递交了上诉状,理由是我第2次向区法院递交上诉的时间超过了中级法院撤销裁决的上诉时效,也就是我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请问我的时效是否过期?实用的是哪条法律法规?谢谢!

诉讼 2011-11-23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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