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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1届毕业生,在学校时与中铁成都某局签订了结业协议,7月到单位报到时在未清楚工作地点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后几日才被告知分配到西北地区,于是想解除劳动关系,现单位要求交违约金3000元,才将档案归还,不知此要求合理否。(注:并未在其单位工作,分配地点出来之后便离开了,现已过去5个月;签订合同时曾进行一个礼拜的就业培训,但只是参观公司和开会签订合同之事,并无实质培训)

其他 2011-11-24 0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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